《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机长的职责,作了重要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关于机长的职责,《民用航空法》作了重要的规定。其主要规定是:“民用 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44条第1款);“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 施必要的检査;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第45条第1款);“民用航空器遇 险时,机长有权釆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 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 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第48条);“民用航空器发生事 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49条);“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 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50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9条就机长的职责作了较系统的规定:(1)领 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 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放在第一位。(2)飞行 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 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3)飞行中,切实依照航空 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 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4)要求机组成员并且 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1) 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 服从空中交通管制。(6)在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 织全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7)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 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8)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9)努力钻研业务技 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现行的有关国际规定


  在现行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就机长的职责问题作了如下的规定:


  1. 在飞行时,机长应对航空器的操作和安全以及航空器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


  2. 机长应保证按规定的飞行检查制度进行详细的检查。这里所指的飞行检查制度,是指经营人为飞行组在各个阶段前、中、后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而建 立的检查制度,以保证航务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其他与适航证有关文件中 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得到遵守。


  3. 机长应负责将涉及航空器而使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或使航空器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坏的任何事故,以可利用的最迅速的方法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4. 机长应负责在飞行结束时将航空器上已知的或可疑的缺陷报告经营人。


  5. 机长应对“航行记录簿”或“总申报单”负责。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航行记录簿”应包括下列各项:(1)航空器国籍 和登记;(2)日期;(3)机组成员名单;(4)机组各成员担任的职务;(5)起 飞地点;(6)到达地点;(7)起飞时间;(8)到达对间;(9)飞行小时; (10)飞行性质(私人飞行、作业飞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11)意外事件 观察情况;(12)负责人签字。


  6. 在发生非法干扰行为后,机长应立即向指定的地方当局递交这一行为的报告。


  7. 当机长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或一艘水面船舶遇险时,除非他没有能力或根据当时情况考虑不合理或没有必要外,须采取下列行动:(1)保持该遇险船舶或航空器在其视界之内,直至不再需要在场为止;(2)如果不能确定其本身位置,采取行动以利于确定其位置;(3)将所见遇险情况报告援救协调中心交通服务单位;(4)按照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指示办事。


  8. 任何时候一架航空器的机长在无线电或无线电话上截获一则遇险信号/或类似的信号时,必须:(1)记录该遇险航空器或船舶的位置(如已说明); (2)如可能,测定所发信号的方位;(3)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管制 服务单位报告遇险通信并提供一切有用的情况;(4)在等待指示对,可自行斟 酌飞向遇险通信所给的位置。


  9. 在飞行中,如果对于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而必须釆取违反航空器所在地国的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应不迟延地报告有关当局。如事故发生地国提出要求,机长应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出关于这一违章情况的报告,该机 长也应向航空器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这种报告应及早提交,一般应在10天之内。

 

 10. 如果航空器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地点降落,机长应按实际可能尽快向有关 政府当局报告降落。

  此外,机长可持官方文件,运带其航空器登记国的外交信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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