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145-4
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2001年12月21日发布施行的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45-R2)制定。目的是维修单位如何填写CCAR-145部有关表格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维修单位。
3. 撤销:
1992年4月1日颁发,1993年4月15日修订的AC-145-04R1《维修记录与报告》撤销。
4.说明:
CCAR-145部的有些表格是引用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通用表格,本咨询通告的目的不是为这些通用表格在各种情况下的使用提供说明,而是仅针对于经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如何正确填写这些表格提供指南。
5. 填写说明
5.1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表格AAC-038(12/94)]
(1)填写中国。可预先印好。
(2)选择“适航性”。可预先印好。
(3)填写标签的编号。作为对本份文件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的目的,标签编号的序列号应预先以流水号码的形式印好,除非使用有编制序列号程序的计算机制定本文件时,可以不预先印好序列号。
(4)填写使用本标签放行零部件的单位的全称和地址。本栏内容可预先印好。
(5)填写有关的工作单/合同单/货单号,本栏的填写由单位自定。本栏的目的是通过参考有关的工作单/合同单/货单或其它任何单位内部的工作程序以期使该单位建立一个快速可追溯性系统。
(6)填写用本标签放行的零部件的项目编号,本栏不强制要求填写。本栏的目的是为通过填写项目编号便于允许第13栏参照注解。
(7)填写零部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图解零件目录(IPC)的名称。
(8)填写零部件的件号。应当使用图解零件目录(IPC)的件号。
(9)填写零部件所能装用于的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参照使用的有关手册或零部件能装在多种型号的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上,则可填写“适用于多种型号”。如果不知道能装用的型号,则可注明“不知道”。
注:第9栏内的任何信息都不能构成对零部件安装到特定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上的安装批准,使用人/安装入必须通过图解零件目录、服务通告等有关文件来确认其适用安装的型号。
(10)填写放行的零部件数量。
(11)填写零部件的序号或批次号。如均没有填“不适用”。
(12)填写放行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使用下述四种维修工作分类形式:
(a) 检测
(b) 修理
(c) 改装
(d) 翻修
(13)此栏必须注明(12)中四种分类形式所依据的经批准的数据/手册/技术规范,并填写出对放行的零部件的特定数据和限制,以有助于使用人/安装人确定该零部件的最终适航性。每一个阐述均应明确指出与哪一项目有关。如果没有说明,注明“无”。下面举出一些填写内容范围的范例:
(a) 部件修理手册的标识及版次;
(b) 对修理产品的使用限制;
(c) 改装工作的标准;
(d) 可供使用的经批准的备用零部件;
(e) 与适航指令或服务通告的符合或不符合情况;
(f) 寿命限制情况;
(g) 零部件的状况或详细论述这方面情况的参考文件
(h) 有效日期;
(i) 库存日期;
(j) 存在的缺陷;
(14)用斜线划去,以表明不适用;
(15)无需说明;
(16)由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位授权的个人签署,必须使用亲笔签字形式;
(17)按正规格式打印签字人员姓名;
(18)填写签署放行日期;
(19)填写述民航总局给单位/个人的批准证件的编号;
(20)无需说明。
5.2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12/94)]
(1)送修单位:本栏中填写送修用户的完整名称。
(2)送修单位地址:填写送修用户的地埋位置地址,应与送修用户注册证件的地址相同。
(3)修理或改装项目:
(a)根据修理或改装的项目种类在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设备装置处划“×”。
(b)名称栏中填写被修理或被改装的项目的名称。
(c)制造厂家栏中填写被修理或被改装的项目的制造厂家名称。
(d)型号栏中埃写被修理或被改装的项目的型号。
(e)序号栏中填写被修理或被改装的项目的序号。
(f)在类型栏中的“修理”或“改装”对应的空格中划“×”,以表明工作的类型。
(4)符合性声明:
(a)维修单位名称及地址栏中填写实施修理或改装单位的全称和地址,应与维修许可证上的名称和地址相同。
(b)维修许可证号码栏中填写维修许可证的号码。
(c)日期栏中填写填表日期。
(d)承修单位负责人签字栏中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获由其授权质量经理签字。
(5)批准放行:
(a)由最终放行人员在“放行”或“拒绝放行”对应的方框中划“×”,以表明对修理或改装的项目是否放行;
(b)在“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维修单位”对应的方框中划“×”;
(c)在“批准或拒绝放行日期”栏中填写决定批准放行或拒绝放行的日期。
(d)在“签字”栏中填写签字放行人员的姓名和所持维修人员执照的号码。
(6)完成维修工作的概述:应简明、扼要、准确地阐述已完成的工作。特别注意要对修理或改装工作内容叙述清楚并明确指出批准恢复使用时所依据的数据、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a)首先应简述修理或改装工作内容。对修理或改装项目的名称和工作范围进行阐述。然后,详细阐述修理或改装过程。在阐述修理或改装工作过程中应指出涉及到的有关CCAR规章的要求和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数据以证实修理或改装的适航符合性。对修理或改装工作所影响的部件和所附加的其它工作,则应阐明其保证对上述影响的部位已进行了检查并状态良好。
(b)用于批准重要修理及改装项目恢复使用的数据必须是适航部门批准的数据。如:适航规章(适航指令)、技术标准规定(TSO)、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适航部门批准的制造厂家的工作说明、器材包和型号批准数据单(TCDS)及有关技术规范等。
(c)对于重要修理及改装中所使用的支援性数据及资料,如:应力分析、试验报告、图纸或照片等应作为表格AAC-085的附件。
(d)对飞机机体进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装,须注明飞机的注册国和注册号以及全部工作完成的日期。
(e)注明进行修理和/或改装以后,对飞机重量和平衡的影响。
5.3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表格F145-5(10/2001)]
(1)填写发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前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装于航空器的注册号。
(2)在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对应的栏目内填写:
(a)制造厂:填写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对应的制造厂家名称;
(b)型号:填写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对应的型号或件号;
(c)序号:填写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对应的批次号或序号;
(d)所属单位:填写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或航空器部件装于航空器的营运人。
(3)填写导致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故障或缺陷件的情况和有关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详细信息:
(a)名称:故障或缺陷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图解零件目录(IPC)的名称;
(b)件号:故障或缺陷件的件号,应当使用图解零件目录(IPC)的件号;
(c)ATA章节:故障或缺陷件所在系统的ATA章节号;
(d)故障件或缺陷的位置:
(e)首先应描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造成的后果或迹象,发生阶段和环境等因素(如适用),然后描述所作的维修工作、发现故障或缺陷件的维修工作阶段,排除或修复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情况,并尽可能说明分析和测试出的发生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的建议等。
(4)填报单位信息:
(a)填报人:应当为维修单位的质量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当先正式打印其姓名,然后再亲笔签名;
(b)填写日期:填写表格日期;
(c)填报单位:填写维修单位全称及维修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