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简单知识

航材简单知识


1.定义

标准件 :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2.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A.  除标准件以外批准的新件

1)  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2)  CTSOA和PMA信息

B.  认可的外国制造新件

1)  如FAA Form 8130-3、JAA Form 1

2)  TSO和PMA信息

C.  标准件和原材料:

1)  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

2)  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

D.  除新件以外的部件

1)  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

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除外。

2)  并且满足:

a)  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维修工作是由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的

b)  所进行的维修在其批准的范围,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维修工作准则

c)  该部件具有规定的适用信息记录

3)  时限/循环寿命

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3.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A.   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

1)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2)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  标准件或原材料的指定制造厂家说明

4)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B.   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

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件(包括其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手册、维修能力清单和批准函件)


航材分销商

1.定义

  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经销商;直接供货至最终使用人的代理人,不视为航材分销商。

2.购买原则

1)   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协会评估并获得其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分销商,任何航空运营人都可以购买航材。

2)   建立了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并获得批准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从经过其评估并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的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

3.运营人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的批准

1)   申请条件

a)   建立CCAR-121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上没有申请偏离或者豁免;

b)   质量管理体系经过局方的监察并建立了良好的可信度;

c)   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非经批准航材装机或者入库的事件;

d)   建立了有效的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报告制度

2)   评估程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评估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进行

b)   建立了评估大纲和标准

c)   建立了评估记录、发现问题改正监督和批准审核制度

d)   建立了分销商变化跟踪及其持续监督制度

e)   建立了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信息报告和终止使用航材分销商的信息通报制度

3)   批准形式

  局方对航空运营人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的批准将以批准其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形式,或者作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附件单独批准。

4)   终止批准

   当局方认为航空运营人不再满足获得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批准的条件或者航空运营人不能有效执行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时,可以要求航空运营人修改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删除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并且在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删除所有的航材分销商。  

4.分销商提供的航材

航材合格证件和文件要求

1)   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分销

2)   除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的航材供应商以外,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应当来自航空运营人航材供应商清单规定的供应商。

3)   除下述规定的情况外,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应当满足AC-121-58规定的航材合格证件和文件要求。

  4)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商的盖章。



如何进行入库检验

   航材入库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并了解航材的标识和文件的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检查内容并记录:

1)   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   核实实际的航材和发货收据与订货单,确认在件号、序号和有关历史记录(如适用)一致;

3)   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4)   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5)   目视检查航材及有关文件,确认其可追踪至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来源;

6)   评估任何可见的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7)   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

8)   隔离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确认(如:获得必要的文件、确认不正常的情况是由运输或搬运造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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