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接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取得飞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
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由机长申请,经过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取得放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各。
C类空域(进近管制空域):通常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管制空域,便于进场和离场的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是半径50公里或走廊进出口以内,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由机长申请,经过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进近管制室的管制,取得飞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
D类空域(机场管制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以后及第一 等待高度层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活动区,即管制地带。在此空域内运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由机长申请,经过塔 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塔台管制室的管 制,取得飞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码物之间的间隔配备。
G类空域(非管制空域):其水平和垂直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未经划定为A、B、C、D 类空域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进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和目视飞行 规则飞行。只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并由其负其提供飞行情报服 务,飞行间隔由航空器自行配备。
航路是由无线电导航设施确定中心线,并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走廊,其为管制区或管制区的一部分。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分为地区性航路或国际航路、国内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国内中低空 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终端区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进离场航路。
地区性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或国际航路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规划确定的或我国确定的对外开放航路。其航路走向由地区航行会议确定,航路代码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指定,分别为A、B、G和R。
地区性区域导航航路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大地区航行规划确定,航路代码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指定,分别为L、M和N。国内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由国家确定并指定代码,分别为的H和J。 国内区域导航航路由国家确定并指定代码,分别为Q(航问180°至359°)、Y(航向360°至179°)和T(双向)。
中低空空中交通服务航路。
航迹线的宽度由当地的军民航管制部门确定。可提供精确导航的航线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域10公里。地方航迹线由当地空军审批,跨地区的航迹线由军委空军审批并指派航迹线的代码,其代码为J。